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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住广州市南沙区**工地宿舍(庙南小学3楼**房),(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村委会**队**号)。2017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劳某某到本市黄沙大道**小区的康体会,从康体会的天台爬上**街**号**房,进入被害人廖某某的户内实施盗窃,盗窃得人民币16000元、港币700元及两本银行存折。

2、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劳某某在盗窃了**街**号**房后,又进入**房被害人卢某某的户内实施盗窃,盗窃得人民币几千元、黑色小米手机一台、白色苹果XS手机一台(经鉴定,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992元)。

3、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劳某某到本市黄沙大道**小区**街**号**房,进入被害人范某某的户内实施盗窃,盗窃得人民币500多元、 施华洛世奇女装手表一块、钻石戒指1只、K金戒指两只、中国银行卡1张。

4、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劳有学在盗窃了**街**号**房后,又进入**房被害人梁某某的户内实施盗窃,盗窃得人民币1500元及黑色苹果7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9年12月26日下午,民警在本市南沙区**工地宿舍(庙南小学)门口抓获被告人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廖某某、卢某某、范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劳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公安司法鉴定、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劳有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6页、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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