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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155号昭检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劳本有,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61017081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上街组7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容才喜,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80913081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新一组23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古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古望鸣,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71128083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上街组6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容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容远兵,男,1987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70709081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新一组14-1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容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古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容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本有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容才喜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古望鸣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容远兵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劳某某纠集容某甲、古某乙等人,在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一带,以非法发放高利贷为业,为达到称霸一方和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该团伙多次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以来,被告人劳本有纠集容才喜、古望鸣等人,在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一带,以非法发放高利贷为业,为达到称霸一方和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该团伙多次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4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劳某某、容某甲等人为向被害人闭某某追付高利债务,找到闭某某将其强行带到容某甲家附近的鱼塘,将闭寿乾推下鱼塘,不给其上来并安排后面来的被告人容某丙、某某丁(另案处理)手持竹棍看守,致使闭某某被浸泡在鱼塘中约3个小时,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2014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等人为向被害人闭寿乾追付高利债务,找到闭寿乾将其强行带到容才喜家附近的鱼塘,将闭寿乾推下鱼塘,不给其上来并安排后面来的被告人容远兵、古望勇(另案处理)手持竹棍看守,致使闭寿乾被浸泡在鱼塘中约3个小时,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

二、敲诈勒索罪事实:二、敲诈勒索罪事实:

2014年,被害人黄某甲通过被告人容某甲在被告人劳某某处借款20000元,先后以10%、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014年3月至2018年2月份,黄某甲四次遭到被告人劳某某、容某甲、古某乙等人以语言威胁、用凳子殴打、电棒威胁等方式暴力讨债。其中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劳某某、容某甲以为黄某甲不愿意支付利息后,叫上古某乙开车从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出到昭平县城“唱响未来KTV”旁的加油站,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迫使黄某甲交给劳本有等人1000元。至2018年2月黄某甲被迫交给劳某某、容某甲、古某乙等人本金和利息共计70000多元。2014年,被害人黄锦通通过被告人容才喜在被告人劳本有处借款20000元,先后以10%、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014年3月至2018年2月份,黄锦通四次遭到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古望鸣等人以语言威胁、用凳子殴打、电棒威胁等方式暴力讨债。其中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劳本有、容才喜以为黄锦通不愿意支付利息后,叫上古望鸣开车从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出到昭平县城“唱响未来KTV”旁的加油站,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迫使黄锦通交给劳本有等人1000元。至2018年2月黄锦通被迫交给劳本有、容才喜、古望鸣等人本金和利息共计70000多元。

3其他违法事实:其他违法事实:

2010年,走马乡东坪村村民闭仁寿从被告人劳某某处借款7000元,按10%交付利息,拿到手的本金被直接先扣除1000元当月利息,闭某某在另外归还1000元利息后,无法归还高利时,被劳某某等人多次威胁其本人及亲人、朋友追债,闭某某躲藏下广东,通过熟人联系劳某某,最终归还8000元钱给劳某某了却此事。 2010年,走马乡东坪村村民闭仁寿从被告人劳本有处借款7000元,按10%交付利息,拿到手的本金被直接先扣除1000元当月利息,闭仁寿在另外归还1000元利息后,无法归还高利时,被劳本有等人多次威胁其本人及亲人、朋友追债,闭仁寿躲藏下广东,通过熟人联系劳本有,最终归还8000元钱给劳本有了却此事。

2016年,昭平县五将镇人左某某从被告人劳某某、容某甲处借款20000元,因还不上高额利息后,被劳某某、容某甲等人威胁、恐吓,最后左某某在归还2000元利息的基础上,被迫通过吴某某重新在劳某某、容某甲处按5%月息借款30000元用于归还其当初20000元本金和利息。2016年,昭平县五将镇人左祖钦从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处借款20000元,因还不上高额利息后,被劳本有、容才喜等人威胁、恐吓,最后左祖钦在归还2000元利息的基础上,被迫通过吴剑军重新在劳本有、容才喜处按5%月息借款30000元用于归还其当初20000元本金和利息。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劳某某为向黄某某追讨债务,开车带古某乙等人去到黄恒喜家,在劳某某与黄某某发生拉扯以后,黄某某的朋友王某某与古某乙发生了争打,被古某乙打致轻伤。古某乙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的刑罚。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劳本有为向黄恒喜追讨债务,开车带古望鸣等人去到黄恒喜家,在劳本有与黄恒喜发生拉扯以后,黄恒喜的朋友王棉健与古望鸣发生了争打,被古望鸣打致轻伤。古望鸣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综上,被告人劳某某违反金融法规,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高利贷为职业,雇请容某甲、古某乙等人帮助放款、收债,几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追讨高利贷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暴力讨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被害人受到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综上,被告人劳本有违反金融法规,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高利贷为职业,雇请容才喜、古望鸣等人帮助放款、收债,几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追讨高利贷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暴力讨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被害人受到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陈爱梅、闭仁长、吴汉军、黄福森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某甲、闭寿乾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劳某某、容某甲、古某乙、容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劳某某、容某甲、古某乙、容某丙手机电子报告等。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陈爱梅、闭仁长、吴汉军、黄福森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锦通、闭寿乾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劳本有、容才喜、古望鸣、容远兵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古望鸣、容远兵手机电子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容某甲、古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本有、容某甲、容某丙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本有、容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古望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容远兵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志敏                                检  察  员:梁志敏

                                 检察官助理:龚艳                                检察官助理:龚  艳

                                  2019年9月10日                             2019年9月10日

 

附:附:

1.被告人劳本有、荣某甲、古某乙、容某丙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1.被告人劳本有、容才喜、古望鸣、容远兵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电子光盘壹拾肆张,换押证贰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电子光盘壹拾肆张,换押证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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