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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74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劳某某于2019年10月到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任职**,负责该司阿里巴巴店铺的运营,为了提高店铺人气,**公司以“刷单”方式增加销量,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退还给客户的刷单货款人民币163957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劳某某利用经手刷单客户退款的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司负责人张某某通过其退还给客户的刷单货款119837元。

2.2019年12月28日、12月30日,劳某某利用退还刷单客户货款的职务之便,将梁某某的银行账号冒充为刷单客户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张某某,张某某转账44138元至梁某某银行账户,梁某某根据劳某某要求将款项转账给劳某某。

2020年1月19日,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同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城门口抓获被告人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祯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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