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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劳某某因赌博成瘾,趁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多人需要口罩, 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可供出售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群里发送虚假口罩销售信息,先后添加陈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梁某某、李某乙、罗某某七名之前不认识的被害人微信,称可以销售口罩,但要被害人“先付款后发货”。藉此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650元,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劳某某共骗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币27150元用于网上赌博。

2020年2月15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将被告人劳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劳某某家属已代其将全部赃款退回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梁某某、李某乙、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灾害期间,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有为

2020年3月23

附:

1. 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 案卷2册,光盘8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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