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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为广西灵山县**镇**村**村**号。2016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劳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将其使用的一个微信号Wb*****(昵称“K”)推荐给被害人邹某某,谎称“K”是其朋友,有大量口罩出售。被害人邹某某信以为真向该微信号转账购买口罩订金人民币2万元。同日,被告人劳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向微信号Wb*****转账购买口罩订金人民币5千元。后被告人劳某某分别将上述诈骗款项从微信号Wb*****(昵称“K”)转账至另一个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Lx*****(昵称A_),并将微信号Wb*****(昵称“K”)注销。

2020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劳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路番安宿舍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琬稀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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