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082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里**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劳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湖苑惠民小区5栋608号门前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3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检定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0.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