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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村委会**村*队**号。2017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劳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酒店8212房,容留吸毒人员劳某吸吃毒品,遇民警查房跳窗逃跑被抓获。2020年4月27日民警在上址搜获被告人劳某某携带的毒品1包。经鉴定,净重50. 38 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旅客住宿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劳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50.38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劳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检察官助理:许馨丹

2020年8月26

                                     

附件: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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