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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劳某某在同案人伍某某(另案起诉)位于本市海珠区**路**号**房的家中,向伍某某购买毒品后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块状物4包(净重分别为7.92克、2.02克、6.02克、0.4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及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扣押被告人劳某某白色块状物4包、手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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