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劳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罗某某,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劳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张某某,广东粤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劳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胡某某,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劳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梁某某,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甲、劳某乙、劳某丙、何某某、劳某丁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2时许,徐闻县公安局迈陈派出民警与**镇**村会干部到徐闻县**镇**村劳某戊家庭调解劳某戊与劳某己土地纠纷一事,由于调解不成,劳某戊、劳某庚、劳某辛及被告人劳某丙跟民警回到**村会。在**村会所在地,被告人劳某丙及多人情绪激动,围着苏某某副所长进行粗言恶语,被告人劳某丙用手指戳苏某某副所长前胸两下,接着用手推苏某某副所长前胸部。民警现场控制被告人劳某丙并准备带回审查时,被告人何某某、劳某甲、劳某乙等人来到村委村辱骂民警并阻止民警传唤劳某丙。被告人劳某丁则在现场煽动附近的群众,导致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妨害民警对被告人劳某丙、劳某甲等人的传唤。被告人劳某甲则上来拉开冯某某所长,与被告人劳某乙强行堵住门口,阻止民警传唤劳某丙。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劳某甲还用右拳将冯某某所长击倒在地上,被告人劳某乙拉开苏某某副所长,并用双手将苏某某副所长推离开门口。民警控制被告人劳某甲的时候,被告人何某某用身体堵住门口强行拦阻,不让民警传唤被告人劳某甲,导致劳某甲逃离现场。被告人劳某丙也乘机逃离现场。
2019年05月25日,被告人劳某乙、劳某丁被抓获归案。2019年06月06日,被告人劳某甲、劳某丙、何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劳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劳某甲、劳某乙、劳某丙、何某某、劳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5.辨认笔录、照片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劳某乙、劳某丙、何某某、劳某丁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劳某甲、劳某乙、劳某丙、何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劳某丁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