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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甲、梁某甲等15人赌博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丙,女,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5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戊,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己,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镇**村**号, 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庚,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4417221970********,汉族,高中文化,开平市**镇**管区**主任,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辛,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壬,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6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园**幢**号,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癸,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号,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甲、梁某甲、劳某乙、劳某丙、梁某乙、梁某丙、劳某丁、劳某戊、劳某己、劳某庚、严某某、劳某辛、劳某壬、李某某、劳某癸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劳某甲从2014年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为“六合彩”上线庄家接受投注,吸收被告人劳某乙、劳某丙、梁某乙、梁某丙、劳某丁、劳某戊、劳某己、劳某庚、严某某、劳某辛、劳某壬、李某某、劳某癸等人作为下线接受“六合彩”投注,并给予投注额10%的回佣,被告人梁某甲利用微信、银行卡帮助被告人劳某甲与下线进行赌资交收结算,至2019年3月20日案发日止,赌资总额300余万元,被告人劳某甲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乙自2018年6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36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丙自2017年3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140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丙自2018年6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40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乙自2018年3月底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15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丁自2016年12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17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戊自2017年12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9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己自2017年7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10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庚自2018年4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14万余元。

被告人严某某自2018年3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13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壬自2017年年初起至2018年7月,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到被告人劳某辛,被告人劳某辛再将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到被告人劳某甲处。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27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1月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40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癸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上报给被告人劳某甲。至被抓获时,赌资总额为10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劳某甲、梁某甲、劳某乙、劳某丙、梁某乙、梁某丙、劳某丁、劳某戊、劳某己、劳某庚、严某某、劳某辛、劳某壬、李某某、劳某癸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劳某甲一、劳某甲二等66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照片);

4.电子数据;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梁某甲、劳某乙、劳某丙、梁某乙、梁某丙、劳某丁、劳某戊、劳某己、劳某庚、严某某、劳某辛、劳某壬、李某某、劳某癸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劳某甲、梁某甲、劳某乙、劳某丙、梁某乙、梁某丙、劳某丁、劳某戊、劳某己、劳某庚、严某某、劳某辛、劳某壬、李某某、劳某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壬、劳某癸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劳某甲、梁某甲、劳某丙、梁某乙、劳某戊、劳某己、劳某庚、严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劳某甲、梁某甲、劳某乙、梁某丙、劳某丁、劳某辛、劳某壬、李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劳某丙、梁某乙、劳某戊、劳某己、劳某庚、严某某、劳某癸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随案移送:光盘7张,人民币、手机、银行卡等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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