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20年10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少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劳某甲为牟利,利用“六合彩”开奖结果与他人进行外围赌博,利用手机微信接受劳某乙、劳某丙、甄某某等11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被查获时止,赌资金额累计达200170.78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劳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劳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劳某乙、劳某丙、甄某某等11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照片);
4.电子数据;
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劳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 余兰芳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劳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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