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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劳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75********,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月1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劳某在凭祥市北环路一巷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韦某某出售1粒毒品海洛因,并将自己吸食剩下的1小粒毒品海洛因赠送给韦某某。随后两人在凭祥市北环路欧亚门诊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韦某某身上搜出2粒可疑毒品海洛因。经过称,查获的2粒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0.25克。经鉴定,从所送的2份样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曦

检察官助理:吴静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劳某,现住凭祥市**路**号,联系方式:1397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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