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遇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劳遇明以帮忙代办澳门劳工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0000元、吴某某1300元、何某某6200元,合计骗得17500元。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江门市**区**路**号**及10-12号**宾馆**房抓获被告人劳遇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劳遇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遇明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遇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艳
附:
1.被告人劳遇明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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