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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遇明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劳遇明,男,1972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长沙******房。2008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遇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劳遇明以帮忙代办澳门劳工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0000元、吴某某1300元、何某某6200元,合计骗得17500元。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江门市**区**路**号**及10-12号**宾馆**房抓获被告人劳遇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劳遇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遇明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遇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劳遇明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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