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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勃某某,曾用名勃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灵武农场**队**,现住宁夏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灵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灵武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勃某某为了发展“台海生态农业平台”这个投资项目,于2017年3月以徐某某的名义(系其丈夫)在灵武市城市花园龙辰苑面东14号房注册成立了灵武市台海生态茶庄。被告人勃某某负责灵武市台海生态茶庄实际经营、管理。在勃某某实际经营期间,按照“台海生态农业平台”总部的安排,其借助灵武市台海生态茶庄,通过讲课、举办庆功会、答谢会及发展会员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对“台海生态农业平台”这个投资项目进行宣传,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大量吸纳会员,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会员账户通过拆分倍增等方式给付回报,级别越高返利越多。截止2019年1月,被告人勃某某向被害人任某某、金某某等128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勃某某系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台湾生态产品设计文档打印件、台海特色农业电商平台简介及国际时刊、台海生态农业平台-资料管理、会员交易平台换算表、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及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勃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28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勃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本案侦查卷宗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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