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1983年因抢劫罪被原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05分许,勇某某酒后驾驶豫RH**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工农路口东时,发现交警查处酒驾逆行返回,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勇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4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00mg/100ml,且有前科、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系从重情节;勇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勇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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