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勒伍史达,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97********,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伍史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勒伍史达来到成都高新区**街**号**花园小区,通过攀爬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代某某位于该小区**单元**号的家中,盗得一部华为手机。
2020年5月26日勒伍史达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被民警挡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伍史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史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勒伍史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勒伍史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勒伍史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勒伍史达的作案手法,以及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勒伍史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汪青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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