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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吾五哈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勒吾五哈,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9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四川省昭觉县**村**社**号。。被告人勒吾五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 年12 月12 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 5日被德阳市旋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吾五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勒吾五哈伙同勒某某(在逃)窜至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阁**号,勒吾五哈在楼下望风,勒某某攀爬上楼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人民币17800元后逃离现场。事后,勒某某在勒吾五哈购买衣服时垫付300元,另给勒吾五哈400元用于买机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关于DNA比中线索通知、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勒吾五哈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5.视频截图、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吾五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吾五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78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吾五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勒吾五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勒吾五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勒吾五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照 

书记员:刘  松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勒吾五哈现羁押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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