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勒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8********,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勒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镇**KTV楼下因琐事发生矛盾。17时许,勒某某与陈某某相约在**镇**路广场理论,后勒某某叫上曲某某和马某某,陈某某叫上被害人罗某某、安某某,双方一起来到现场。碰面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期间勒某某不听曲某某和马某某的劝架,持剪刀分别捅伤陈某某的腿部、安某某的腿部和罗某某的胸部。作案后,勒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安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勒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曲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旋
附:
1.被告人勒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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