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永发村**屯)。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花园小区**栋**号,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靳某某用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 经鉴定,张学山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靳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