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勒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1********,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10日,因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7月23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勒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勒某某在昭觉新城镇二十队附近的车站花50元钱从一个不认识的彝族妇女处买了一只白腹锦鸡,并饲养在家中至今。后勒某某在家中被抓获。经鉴定,该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勒某某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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