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景颇族,身份证号码533102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乡**弄村委**弄**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07时许,被告人勒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瑞丽市团结大沟边喝酒吃烧烤后,一起回到瑞丽市唯缘酒店8202房间,被害人何某某与被告人勒某某一起睡在靠近厕所的一张床上,过了10多分钟,被告人勒某某起床上厕所的时候看到被害人何某某的后屁股裤包内的手机,便将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拿了装到自己的右边裤包内下楼离开房间。
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VIVOX20plus128G手机价值27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3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勒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云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随案移送案件卷宗3册,光盘6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套。
3.被告人勒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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