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楼**号。2012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害人卢某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3月4日上午,胡某与卢某某在射洪市**镇“太和茶楼”商量还款事宜,卢某某表示暂无资金归还,待其回到会理县筹集资金后再还。胡某不同意,遂请靳某某帮忙向卢某某收债。当日,靳某某到达“太和茶楼”后将卢某某转移至“老阿婆茶楼”,并安排王某、陶某某、邓某、罗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到“老阿婆茶楼”看守卢某某。因卢某某无法找到资金,3月4日至3月5日靳某某、王某、陶某某、邓某、罗某在“老阿婆茶楼”和七天酒店内对卢某某进行逼债,并禁止卢某某离开。3月6日在卢某某的父亲卢某知表示愿意用位于会理县**镇**号**号的房子折抵31万借款后,卢某某才得以离开。靳某某、王某、陶某某、邓某、罗某在向卢某某索要债务过程中,非法剥夺卢某某人身自由长达2日。
2019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靳某某经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队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纠集并指使他人,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靳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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