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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某某1、勒某某2盗窃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勒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2********,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由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被告人勒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5********,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由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甲、勒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勒某甲、勒某乙和勒某丙(在逃)在勒某甲家商量到其邻居切某某家盗窃黄牛。商量好后三人一同到切某某家将栓在房屋门前的两头黄牛盗走,勒某乙和勒某丙将黄牛藏在树林里二十多日,准备将黄牛藏一段时间后再卖掉。后来勒某乙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勒某甲和勒某丙害怕事情暴露,勒某丙将盗窃来黄牛放掉。经美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头黄牛的价格为12000元。

被告人勒某、勒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勒某、勒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切某某陈述、证人阿某某的证言、美姑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某某、勒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勒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勒某乙、勒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勒某和勒某乙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起同等作有,所以不宜分主从犯,对本案承担同等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勒某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勒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只博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勒某、勒某乙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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