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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某甲、勒某乙寻衅滋事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勒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1********,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乡**村委**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勒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0********,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乡**村委**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甲、勒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勒某甲与勒某乙酒后驾驶摩托车一起到瑞丽市户育乡班岭村委会班岭二队的阿某某的小卖部买烟,二人进入小卖部后,却借酒闹事,持刀殴打了阿某某的弟弟莫某。在离开小卖部时强行拿走两瓶饮料、雪花啤酒6罐、香烟三包(价值共计55元人民币)。2019年8月13日,勒某甲被抓获,勒某乙于2019年8月16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某甲与勒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甲与勒某乙酒后滋事,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勒某甲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磊

2020年1月2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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