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135号
被告人勘湘瑜,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庄**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吉林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街**村**社,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勘湘瑜、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勘湘瑜伙同王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1月间,在朝阳区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地,以抵押房产办理贷款200万元为由,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女,62岁,北京市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号房产,经鉴定,被骗房产价值人民币649.38万元。
被告人勘湘瑜、王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2.书证:银行卡账户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勘湘瑜、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等;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动产交易大厅监控录像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勘湘瑜、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洁婷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勘湘瑜、王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6.随案移送:银行卡2张,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1台。
7.查封勘湘瑜位于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号的房屋;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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