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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的**牌灰色小型汽车,从内黄县城关镇南环党校路段行驶至朝阳路中段路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勾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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