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村**组**号)。2001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勾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2019年11月10日左右,双方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园附近见面,勾某某谎称自己名叫王海,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之后勾某某以收车差钱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700元,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勾某某在收到张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后将张某某微信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勾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及前科情况查询表、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勾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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