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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健良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88号

被告人包健良(曾用名包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9月11日、2019年5月14日、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健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包健良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麒龙村8社被害人任某某的租赁房,趁被害人任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枕头旁边的华为Nova7pro手机一部盗走,后销赃获利2300元。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85元。

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包健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型号及购价凭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健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健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健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包健良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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