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包学琴,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06年3 月23 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 年7月16 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学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包学琴和一男子(身份不详,在逃) 来到本市锦江区**街**号“雅诗兰黛”店铺,二人采用轮流进店盗窃的方式将该店货架上的一瓶雅诗兰黛面膜、一瓶雅诗兰黛精华露、一瓶雅诗兰黛面霜盗走,随后逃离现场,被盗物品未追回。
2019 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包学琴再次来到本市锦江区**街**号“雅诗兰黛”店铺,将该店货架上的一瓶雅诗兰黛眼霜、一瓶雅诗兰黛精华霜、一瓶雅诗兰黛滋养霜盗走,随后被告人包学琴在逃至店外人行通道时被店员抓获并报警,店员当场从被告人包学琴手上追回被盗的三瓶雅诗兰黛化妆品,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包学琴挡获。经鉴定,被盗雅诗兰黛面膜一瓶价值1671.5元;被盗雅诗兰黛精华露一瓶价值1642.5元;被盗雅诗兰黛面霜一瓶价值1669元人民币;被盗雅诗兰黛眼霜一瓶价值1067.5元;被盗雅诗兰黛滋养霜一瓶价值1719.5元;被盗六瓶化妆品共计价值9412.5元。经鉴定,被告人包学琴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其对2019 年10 月12 日、2 019 年10 月18 日的盗窃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学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学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包学琴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