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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安龙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包安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2010年9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安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至5月3日,被告人包安龙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包安龙在电话中接到吸毒人员叶某某求购毒品的意思表示后,同意向其出售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随后包安龙在重庆市长寿区**号**栋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袋和麻古一颗。

2.2020年5月2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包安龙接到吸毒人员席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同意向其出售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随后包安龙在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号门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席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袋和麻古一颗。

3.2020年5月2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包安龙接到吸毒人员许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同意向其出售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随后包安龙在重庆市长寿区丽人医院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袋和麻古一颗。

4.2020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包安龙接到吸毒人员瞿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同意向其出售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随后包安龙在重庆市长寿区行政职业学校公路边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瞿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袋和麻古一颗。

2020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包安龙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说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叶某某、许某某、席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包安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电子物证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6.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安龙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包安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包安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包安龙曾经故意犯罪,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姣

检察官助理 王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包安龙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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