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0日以扎公刑诉字[2019]32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0时30分许,在扎兰屯市浩饶山镇**烧烤城门前路上,与被害人宁某某酒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过程中,持二齿钩将宁某某头面部打伤,宁某某倒地后继续持二齿钩殴打宁某某,导致宁某某死亡。经鉴定,宁某某系因头面部大量出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齿钩子一把等物证;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陈某某、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扎兰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扎)公(法)鉴(病理)字(2019)022号鉴定文书、扎兰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扎)公(法物)鉴(DNA)字(2019)050号鉴定文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等;
8.视听资料:浩饶山镇**旅店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酒后发生口角,包某某持二齿钩殴打宁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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