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包新振,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4********,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园**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新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新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包新振驾驶牌照号为黑A****5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行驶至本市东丽区**街**小区,将该小区**号楼**门**号被害人郝某某家的防盗门拉开后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及数件衣服,在行窃期间被邻居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包新振在本市西青区被抓获归案。剩余赃款人民币1241元已发还至被害人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新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新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新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新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新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检察官助理:丁琳然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新振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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