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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件)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包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4年10月故意伤害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19年12月7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村某某社**号。2010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7日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下午,曹某某、被告人包某二人在定西市安定区理工中专附近的“某某之泉”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包某被他人劝离酒吧,曹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包某联系并扬言要找其麻烦,被告人包某遂联系了被告人孙某某。当日22时许,被告人包某、孙某某二人在联系并确定曹某某具体位置后,驾车来到安定区某某市场天桥东侧的马路上,用事先准备的棍棒和砍刀对曹某某进行了殴打,致曹某某受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孙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包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被告人包某、孙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兴

                                  书记员:王玉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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