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包某某,绰号:包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于2017年因吸毒被翁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包某某为求泄愤,以用手硬掰、捡石头砸的方式,对朱某某驾驶并临时停放在翁城镇高速引道旁平安超市门口地磅上的粤A7X****白色五十铃货车进行任意砸毁,造成粤A7X****货车的前挡风玻璃、主副驾驶室车门和车门玻璃、后视镜等部位毁坏。打砸后包某某打电话叫朋友何某某、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赶到现场。何某某驾驶粤FQV****白色日产奇骏SUV小轿车搭载王某某随即赶到,并驾车将正在撤离的粤A7X****货车截停于平安超市对面的高速引道花池边,被告人包某某见状,在附近拿到一根铁棍再次对粤A7X****货车进行任意打砸,造成粤A7X****货车前后车灯等部位被毁坏。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财物进行估价,结论是:价格认定标的于2019年11月20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34元。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一方赔偿了粤A7X****货车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粤A7X****货车所有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包某某一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及指认现场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为求泄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损毁财物价值达58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已赔付被害方,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幸灵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0******、15814******。
2.案卷证据材料4册,光盘3张。
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