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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等4人合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8〕333号

被告人包连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8********,蒙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拘留,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美云,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区,住**街**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丹,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9********,汉族,小学,企业负责人,**厂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4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双喜,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6********,汉族,初中,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河北省保定市**县**制品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孟丹、冯双喜涉嫌合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任牟牧挂靠**工程有限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从兴安盟**局中标了2015年兴安盟**建设项目六个标段。被告人包连成于2016年2月29日和2016年4月27日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从任某某处承包了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等地**建设项目和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等地**建设项目,且签订分项工程分包合同。被告人张美云以包工包料形式从任某某处承包了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等地**建设项目,还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主要施工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设备购置,灌溉与排水工程所铺设管材标准为干管壁厚6.6mm、0.8Mpa的PP管。 2016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二人与赵某某在河北**县考察PP管市场时了解到两侧壁厚、中间壁薄的PP管,学名为抽芯管,这种抽芯管的价格较低,其二人发现有利可图。这时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考察过的河北省**县**制品厂的经理冯双喜主动联系了包、张二人,在商谈过程中,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向被告人孟丹、冯双喜咨询抽芯管的事,冯双喜说他们公司也可以生产抽芯管,价格可以给到最低。随即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二人产生了从**厂购买抽芯管,并使用签订假合同的方式来骗取发包方钱财的想法,随即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向被告人孟丹、冯双喜商量说,以抽芯管采购合同无法报账,需要签订一份虚假正规采购合同,如发包公司将货款直接打给**厂商的话,**厂收到货款后,扣掉应拿的材料款,将剩余的差价返还给包、张二人,孟丹、冯双喜同意了。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与被告人孟丹、冯双喜签订了壁厚为6.0mm,单价为¥16.95元每米,总长100000米的虚假采购合同。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将虚假采购合同上报给发包公司,发包公司同意购买单价。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孟丹、冯双喜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与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签订了双方协议保证书,保证书上约定了向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返差价款方式及银行账号,和真实购买的PP管材的规格和质量等事项。

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3日之间,被告人包连成分六次向**厂共计购买了6287.5米通壁厚6.6mm的pp管和75339米两侧壁厚6.0mm,中间壁厚3.3mm的抽芯管,同时发包公司分七次向**厂共计支付管材货款¥1.630.127.75元,被告人孟丹、冯双喜在扣除对应的管材货款后分七次向犯罪嫌疑人包连成卡号为62173700306********的信用社卡里返差价款¥653.263.20元。

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4月6日之间,被告人张美云分四次向**厂共计购买了4230米通壁厚6.6mm的pp管和46314米两侧壁厚6.0mm,中间壁厚3.3mm的抽芯管,同时发包公司分四次向**厂共计支付¥883.990.80元,被告人孟丹、冯双喜在扣除对应的管材货款后分四次向被告人张美云提供的赵某某卡号为62173700302********的信用社卡里返差价款¥277.918.20元。

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以以次充好方式,利用虚假的采购合同分别非法获利¥653.263.20元和¥277.918.20元。

另侦查发现:被告人孟丹、冯双喜,在明知抽芯管材是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为谋私利,还向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销售抽芯管材,同时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在明知抽芯管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情况下,为谋私利,与被告人孟丹、冯双喜相互勾结,骗取发包公司钱款,以次充好,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oppo手机两部、账本、采购合同等;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孟丹、冯双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虚假合同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该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为谋取私利与被告人冯双喜、孟丹达成犯意联络,向施工方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冯双喜、孟丹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包连成、张美云、孟丹、冯双喜共同故意犯罪属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琢

检察员:傅强

2018年12月7

附: 1.被告人包连成、张美云、孟丹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被告人冯双喜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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