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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施某某等赌博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身份证号码3303281964********,汉族,文盲,个体,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身份证号码3501211964********,汉族,小学,在个体户工作,福建省闽侯县人,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身份证号码3504261969********,汉族,文盲,务工工作,福建省尤溪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施某某、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从2017年8月开始,在三明市梅列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先后发展被告人施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为下线,并按投注额的1%、2%和3%不等的返回提成给下线,同时收取违法行为人林某某24874元、鄢某某2243元、陈某乙2863元等单人投注,期间非法收受被告人施某某的六合彩投注214380元,非法收受被告人陈某甲的六合彩投注326108元。被告人包某某共收受投注570468元。被告人施某某共收受投注21438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收受投注326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包某某、施某某、陈某甲的供述材料;2、违法行为人林某某等人陈述材料;3、被告人包某某、施某某、陈某甲的微信转账记录,违法行为人林某某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4、相关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收受“六合彩”投注数额达人民币570468元,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收受“六合彩”投注数额达人民币214380元,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收受“六合彩”投注数额达人民币326108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施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施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六个月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在七个月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谢宏

检察官助理 余芊

                            20209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于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十二册,光盘二十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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