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广西合浦县廉州**岭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村**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门口处,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C1***P博莱雅牌电动车盗走。经北海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247.5元。

2、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去到北海市银海区**小区门口处,由包某某“望风”,梁某某使用T型的套筒,扭开电动车的电门,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合美牌电动车盗走。经北海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T型套筒一把;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森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换押证2份、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T型套筒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