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新A061ZT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西山阳光小区后旭彩路路段时将行人刘某甲碰撞致伤,刘某甲于同日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刘某乙、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鑫
附:
1.被告人包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巷**号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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