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渝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北碚区状元碑方向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碚区碚青公路歇马车站路段时,遇被害人赵某某在人行道上行走,因包某某操作不当,渝D9****号摩托车与赵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受伤治疗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包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后轴系统性能有效。该车前轴制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款中“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的要求。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自身心瓣膜病基础上,车祸后心力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19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 黎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二页
3.涉案的摩托车、行驶证已由民警发还给被告人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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