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08号

被告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余干县**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包某某驾驶号牌为赣E****的小型轿车,搭载朱某某等人从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沿药园大道往大石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药园大道大石街道办事处卧龙村二组路段时,因包某某忽视观察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车辆驶出道路尽头与前方山丘碰撞后发生翻覆,导致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及易某甲、易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包季英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包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取得了易某甲、易某乙及朱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易某甲、易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6. 现场勘查笔录;

7.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