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现址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包某某介绍方某某(已行政处罚)与刘某甲(已行政处罚)在山东省胶州市**街**公司宿舍楼**号楼**单元***户卖淫嫖娼,从中获利人民币120元。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包某某介绍方某某与高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山东省胶州市**镇**酒店卖淫嫖娼,从中获利人民币120元。
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包某某介绍方某某与刘某乙(已行政处罚)在山东省胶州市**街**公司宿舍楼**号楼**单元***户卖淫嫖娼,从中获利人民币120元。
4.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包某某介绍滕某某(已行政处罚)与李某甲(已行政处罚)在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楼**户卖淫嫖娼,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5.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介绍滕某某与李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楼**户卖淫嫖娼,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包某某介绍滕某某与李某乙(已行政处罚)在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卖淫嫖娼,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7.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包某某介绍滕某某与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楼**户卖淫嫖娼,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包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辨认笔录;3.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4.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东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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