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9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营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7月10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包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其担任营销**的“****KTV”内,介绍马某某向姜某某卖淫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包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其担任营销**的“****KTV”内,介绍马某某向姜某某卖淫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包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其担任营销**的“****KTV”内,介绍盖某某向姜某某卖淫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包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宾馆住宿记录、微信****;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马某某、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介绍二人向他人卖淫共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囡
检察官助理:翟小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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