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道**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1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覃某某,介绍覃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利顿酒店502房间向刘某某卖淫,其后又电话联系卖淫女李某某、何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何某某在该酒店409房间分别向袁某某、彭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袁某某、彭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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