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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9********,景颇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包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小型轿车载乘客赵某某等人,由芒市印金村出发,沿南蚌路驶往芒市城区方向,21时45分,当其行驶至芒市南蚌路德宏州森林公安局门口查缉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7.7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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