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酒后驾驶辽B****9号轿车沿丹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庄河市**大桥路段,追撞同方向唐某某驾驶的辽B****0号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民警随即将包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5.0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乔德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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