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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扎鲁特旗**村**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包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6.5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2.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广丰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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