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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4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61981********,蒙古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号,于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包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望牛墩镇望东村石面村入村防疫卡口时,与防疫卡口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到场的执勤民警带去康怡医院抽血。经检验,包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摩托车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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