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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3********,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现住洮北区乔家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酒后驾驶吉GE****号佳宝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金辉街与草原路路口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包某某带到医院采血取证。2020年10月13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

2. 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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