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3日20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宁D**号小型越野客车沿G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207线科右中旗段162KM处时,与沿G207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包某某驾驶的蒙**号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常某某死亡、包某某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包某某乙醇检测结果为81.1665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包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照片、户籍信息;
2. 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告人包某某的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19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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