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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蒙古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5********,大专文化,现系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委**组**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津G*****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来到科左后旗**镇团结路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一饭店与朋友吉某某等人饮酒吃饭,饭后被告人包某某将轿车停放至饭店门口步行回到家中休息,当晚22时许,被告人包某某来到该饭店将轿车取出并驾驶距该饭店30余米处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2019年10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供述;

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454号检验意见书;

5、讯问及采血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包某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并建议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派出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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